网站备案办理须知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一)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简称ISP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简称ICP

三、提交材料

(一)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单位负责人、2名计算机安全员姓名及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三)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互联网公用账号登记制度、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互联网突发事(案)件应急处置制度等;

(四)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包括:网络安全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五)本单位网络拓扑图(标明内部IP使用情况);

(六)本单位IP分配、使用和变更情况;

(七)本单位接入方式使用、新增和变更情况;

(八)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九)本单位用户注册登记、使用与变更情况(包括固定IP用户、动态IP用户、托管主机用户)(仅限ISP备案);

(十)网站网页基本情况,网页栏目设置与变更及栏目负责人的情况(仅限ICP备案);

(十一)提供服务或开办栏目的种类,重点说明新闻、交互式栏目、邮件服务、搜索引擎等情况;针对各类服务类型制定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仅限ICP备案);

(十二)虚拟主机用户情况(仅限ICP备案);

(十三)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包括: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各省、市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经营性网站必须提交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网站必须提交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还需提交审核证明等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或证照”复印件,网站法人、联网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按照公安部《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填写相关资料。

五、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自贡市公安局网安支队:0813-4702180

八、办理地点:自贡市公安局网安支队1007办公室

九、法律责任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原文链接:http://www.zg.gov.cn/web/-sgaj/-9/-/articles/64588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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